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商业银行依法被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1)接收社会大众的储蓄存款;
(2)向业主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执行国内和国际间有关结算事宜;
(4)进行银行票据承兑及贴现操作;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其他银行或机构发行、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
(7)对政府债券以及金融债券等进行买卖交易;
(8)进行同行之间的拆借款项交易;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业务;
(10)开展银行信用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服务;
(12)代理收取和支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在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从事更多的新型业务。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其自身制定并报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
此外,在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之后,商业银行还可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