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的基础上,鉴于其存在经济犯罪行为,我们有可能批准对其进行假释:
首先需明确的是,假释适用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这些罪犯应已服满原判有期徒刑总期限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接下来是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须实际执行至少十三年的刑期。
在此过程中,罪犯必须能够严格遵照看守所的纪律要求,积极主动地接受各类形式的教育改造,并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出真诚的悔过之意。
更为关键的是,他们不能再次涉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或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