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股东发起解除公司以及申请由法院对公司展开清算事宜,实为两种性质各异的法律主张。
法院在正式受理股东的解除公司诉讼请求之际,暂时搁置其相应的清算申请请求,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两类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截然不同。
股东发起的解除公司诉讼属于变更诉讼类型,而公司清算案件则属于非讼案件范畴,因此,两者审判程序各异,难以合并审理;
其次,当股东发起解除公司诉讼之时,公司实际上尚未解散的情况并非少见,公司是否真正解散仍有待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加以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明确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