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审判并被判处在看守所服刑的金融犯罪分子的直系亲属有资格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访,但是每月的探视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每一次探视的时间也不能超过半个小时;并且每次会面时,近亲属的人数不得多于三人。
若该名人士尚未得到定罪判决,其家人则无法进行探望,仅有权限与之见面的是律师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