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天津市在交通事故方面所设立的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若对人身形成伤害,须向追究方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以及必须的康复开支中所包含的合理费用,在此之外,所蒙受的误工收益也应得到补偿;
其次,若导致残疾状况出现,面临的就是必需的辅助设备费用与残疾赔偿金的赔付问题;
最后,若是引发了死亡事件的话,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亦需进行支付。
另需注意的是,如果侵权行为涉及他人财产损失,其赔偿额将根据受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其它合理估算方法来确定。
天津市关于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首先,按照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用等收款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其次,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与其收入状况来确认误工费的金额;
第三,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数量、护理期限来决定护理费的金额;
再者,依据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看病或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来计算交通费,而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作为凭证,且凭证上的信息应与实际治疗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接下来,住宿费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此外,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设定;营养费视受害人伤残程度并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紧接着,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由受害人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决定,自定残之日开始,按20年计;
然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若有特殊需求,可参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决定对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最后,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每20年计算一次;
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则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毁猛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蚂凯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纤物桥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