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倘若发现有涉行政违法行为或追究责任人之事,须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在适合之际依法实施移转程序,由刑罚案件转为行政案件来予以处理。
至于具体的衡量标准及法律依循则应取决于每一具体案例的特殊性因素。
若被不起诉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惩戒或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等,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将此事项交由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处理;相应的主管机构也必须保守秘密,尽快地将处理结果通知给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