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按照规定,应从当事人被裁定接受行政拘留之日起算。
行政拘留的期间是以每日作为计算单位的,并不采用小时制来进行计算,且入狱当日不纳入在内。
例如,某人接受行政拘留的日期为6月13日,那么执行至6月14日,才能算作一天的拘役时间。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拘留的期限设定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但对于合并执行的情况,其总天数不得超过二十日。
同时,如果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之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被处罚者的人身自由,那么这种时间也可以折抵为行政拘留的时间。
也就是说,每一天的人身自由限制,均可视为等同于一天的行政拘留期限。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