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传,即是指在特定法律情形下,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要求被告出席法庭审理的一种司法约束手段。
这种拘传之制主要适用于那些具有必须出庭义务的被告。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明确规定:
"对于那些必须出席庭审的被告,如果经过两次正式传票的传唤后,仍然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的,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实施拘传。
"值得注意的是,拘传这一强制措施仅能适用于那些必须出庭的被告。
在程序方面,被拘传的被告必须已经经历过两次正式传票的传唤,换言之,在决定采用拘传手段之前,人民法院必须先发出两次正式传票。
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者事实导致被告无法预知并难以自行克服困难的情况,只有在不存在这些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拘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