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传票送达,当事人可以不到庭。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再发传票,第二次传票仍然不到的,可以作出对缺席当事人不利的判决。
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1、缺席审判
如上面所讲的,缺席判决就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作出的判决,也就是在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作出的判决,那么结果可想而知。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1)如果是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即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法院不准,并且给发传票要出庭,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决。
(2)如果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被起诉到法院,收到了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即使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决。
2、撤诉处理
这里所讲的撤诉,是针对原告而言。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也就是说因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诉,法院发传票给让出庭,但是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出庭,则法院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法院开庭并不会顾及到所有当事人到场主要是原告到场的话,那么案件就会进行审判。当事人如果是被告没有到场的话,那么原告到场可以依旧发起诉讼,那么法院会对于被告进行缺席审判,那么对被告人审判会有非常不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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