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分公司与分支机构并非同义词。
两者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根据公司法律法规设立的、无法产生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名为“分公司”,而从非公司企业角度出发设立的、同样无法产生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则被称为“分支机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概念往往容易被混淆。
实际上,它们的定义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依据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划分出来的一种形式,即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业务拓展的需求,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受到母公司的管辖,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而分支机构则是相对于整个企业而言的,它是由企业法人为了实现自身职能,在总部以外设立的,能够以自身名义开展各类民事活动,但却无法独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例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