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状况之下,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赠送的财物或者表示的金钱通常被接受者视作是基于自愿及私人感情的反应,并因此没有受到法律制度的特别保护。
对于我国国内的法律体系而言,恋人间互送礼物或者共同支付消费费用往往被界定为精神层面的赠与行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返还义务。
然而,假如当事人之间签署了清晰明确的书面合约或者约定,以确定赠与行为的条件、目标以及可能需要返还的具体方式,那么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应的条款,这种情况或许需要对方按照约定进行返还。
另外,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完成时存在虚伪陈述、压迫、重大误解等特殊场景,依法提起撤销该赠与或要求返还的倡导也是可能获得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