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原告诉讼主体身份不符合相关法规,即指其与该案件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自行立案申请并不予审理。
2、如原告在提出诉状之际未能确定准确的被告对象,人民法院亦将视为缺乏基本法定程序性要件,而拒绝接受立案。
3、对于人民法院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管辖权的案件,在即使已向原告明确告之需向拥有管轄权的法院上诉之后,若原告仍坚决主张起诉,则法院有权依据事实依据,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严谨规定,涉及到行政诉讼的领域,倘若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的范畴内,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审理的。
5、对于重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拒绝对此作出进一步处理(即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已就已提交诉讼请求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结果宣告后再行发起新的诉讼,且被认定为重复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驳回立案申请;已经受理的,也将会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裁定,撤销起诉行为。
不过,法律及司法解释若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