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三十五类商标主要涵盖了由私人个体或者团体组织所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在提交商标注册登记申请之时,每份商标所能指定的服务类别数量上限为10个。
该类别的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所有的广告业务、工商管理职能辅助行业、代他人进行销售和推销活动、人力资源管理辅助产业、商业企业迁居服务、办公室行政事务管理、财务会计处理,以及其他各项单一性质的服务活动;
此外,还包含了药品以及医疗保健用品的零售与批发服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