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导致警方采取传唤行动:
首先,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不意味着绝对涉及违法行为。
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准确的事实证据,对于涉案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传唤的方式来展开调查取证的工作;
其次,如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接受调查,必须经过公安派处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按照程序出具传唤通知书;
第三,当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警方只需出示工作证明,便可口头传唤,并应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如实记录下违法嫌疑人被传唤的原因、时间及离开时间;
第四,如果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是逃避传唤,那么对于这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者,公安机关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传唤;
最后,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询问查证,每次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若案件疑点重重甚至涉及适用行政拘留等处罚的,那么询问查证的时间则不得超过24小时。
并且,严禁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限制违法嫌疑人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