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为申请办理临时居住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由其所在国籍的公安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件;
2、若申请人目前在本市内居住于居民家庭户口(农业户口)以内,则需要递交户主的户口薄或身份证正本(以及复印件)作为申请时的必要附带材料。
对于租住在私人出租屋中的申请人来说,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同时如证件上的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同,户主则应当对申请人实际所在的确切地址进行明确标注;
3、鉴于部分申请人可能在政府机关、社团组织、军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建筑施工现场等内部场所居住,但需要集体办理暂住证,此时,申请人只需提交加盖有相关机构公章的包含流动人员姓名、性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及其他基本信息,如工作地点、联系电话等的暂住证申请名单即可;
4、假如申请人目前正在本市的酒店、餐厅、招待所等旅店行业单位住宿,那么他/她就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由旅店行业单位所开具的在住证明;
5、由于外观和重要程度的考虑,申请人还需要同时准备三张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