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框架内,当事人若大量赌资与小额注码的差距不多,如5元至10元,则其参与麻将娱乐活动的行为理论上并不会被视为赌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活动就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明确解释,如果当事人参与的娱乐活动只是简单的财物输赢,并且不具备营利性质,或者仅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获取合理的场地和服务费用,那么这些情况将不会被判定为赌博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