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准确遵循并严格执行办案机关及相关机构对于会见方面的具体规定;
2、严禁带领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会见行为;
3、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您拥有权利告知羁押中的诉讼主体其家人的最新动态信息,以便他们能够接收到亲朋好友的真诚关切,但是请注意,您绝对不能充当犯罪嫌疑人串供或者为其亲友所进行的非法串供等违法活动的中间人角色;
4、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信件、财物以及其他被看守所明令禁止的物品,同时也不得将任何通讯设备交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以及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明确许可,您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录音、录像、拍照操作;
6、在会谈过程中,您的谈话内容应严格限制在您作为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范围内,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取的法律援助范畴之内,对于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您无权向被追诉人透露;
7、作为律师,您必须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威胁、引诱、欺骗行为,以确保被追诉人不会违背事实真相,改变自己的陈述;
8、如果您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协助,那么您必须事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正式批准;
9、作为律师,您有责任对您所掌握的案情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被追诉人泄露任何与其不应知晓的案卷资料。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