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机动车牌照是无法转让或过户给别人的。
当原来的车主购入新的车辆并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首次注册登记的时候,他有权向车管所恳请继续使用原来的机动车牌照。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车牌属于国家的共用财产,并不归属于任何特定的个人或者团体,而车主对于车牌的使用权则仅限于行驶过程中,并无所有权可言。
所以,车牌并不能随着车辆进行过户手续。
此外,即使需要办理车辆过户事务,车主也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理完成,而汽车过户业务并不需要车主亲自参与办理。
另一方面,外地车跨越省份过户的车主们必须特别留意,他们需要首先前往当地的车管所进行充分了解后,才能够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由于各个地区的政策和要求各不相同,对所需提交的各种材料的要求也就不尽相同。
对此情况,我们需要遵从《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十七条,即进行流程在线备案。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
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