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在运营中所产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如其金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者,其支出可以予以扣除;同样地,对于企业拨付给工会的经费,若其数额低于工资薪金总额的2%时,也可予以扣除。
再者,对于发生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业务招待费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其可以扣除的部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但是这一比例不得高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收入的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