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我国当前所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及到土地承包权益的分配问题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而深入的分析。
首先是针对结婚之后以其中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获得经营权证书的案例。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均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正式成员,那么在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就应该遵循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理来对承包土地进行合理的分割。
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在婚后另一方的户籍才迁入当地,那么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的划分,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个经济组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提出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请求,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一方在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当地,并且落户所在的村庄集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通过使用集体预留地、开垦地以及他人交回的承包地等方式增加了该户的承包土地面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新增的部分应归于婚迁一方所有,但是如果这部分土地中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那么就需要从新增部分中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