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是因为案件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需将讼案依法移交至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则无须另诉提起,接手案件的法院也应在适当之时告知相关信息,例如关于证据提交与庭审安排等情况。
然而鉴于我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的繁重程度,建议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地前往接手案件的法院,向其工作人员咨询有关事项。
在民事诉讼中,所谓的“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发现己经受理的案件并不属其所在法院管辖范畴时,应将其案件移送给具备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受到移送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该民事案件。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移送对象主要是民事案件本身,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收受原告的起诉状后,因管辖权问题而发生移转行使其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