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充分认知的前提下协助他人清洗非法资金并不等于犯下犯罪行为,假如真的毫不知情的话,那么其行为就可能涉及到诈骗行为;
然而如果所转账款项本身存在非法来源,那么行为人将难逃刑事追责。洗钱罪主观要件的表现在于意识的明确性,即行为人必须清晰地知道他的举动是在掩盖或隐藏犯罪活动所得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目的在于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希望这个结果能够实现。而在此类犯罪意念中的“明白知晓”这一判断,应全面考虑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他们接触到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次数、范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类型、数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化、移转方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诸多主、客观因素来加以确认。对于无辜者而言,他们在知情方面的缺乏无疑消除了洗钱罪的故意犯罪的要素,因为洗钱罪本质上就是一个需要有明确意图的犯罪行为。综观以上所述,只要能证实行为人确实在始终无知且毫无可能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洗钱行为,那他们便不承担犯罪责任,也就无需面临刑事处罚。当然,这里所说的是否知情还需依据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与法律规定来进行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