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积金提取之额度可能因地域因素产生差异并在未来受到调整。
在此,我们对于不同情形下可能达到公积金提取上限进行了详述:
1、关于租房提取事项,每月可提取金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当月应缴款项的50%,且至多每年可以提取当年度累积的12个月月度可提取款额。
2、在住房消费提取层面,旨在针对其他种类的住房消费,其提取上限不得超过申请人于申请提取前长达12个月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和的30%。
3、若涉及购买自住房屋之事由,提取的最高额将不得超越申请人申请时个人账户内存储的全部金额,且在此基础之上也不得超出已购房的总价格。
如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其预定的提取金额将不得超过申请时个人账户内储存的全部金额的60%,同样也不能超出所有购房总价格。
4、至于偿付住房贷款这一环节,每月允许提取的金额不得不超过申请人上月实际偿还的贷款额度。
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两套或以上住房,每月能提取的最高数额亦不得超过申请人当月应缴款项的60%。
5、对于特定地理区域而言,例如杭州市区的无房租赁提取限制性条款就从原先的1500元/月调整为如今的2000元/月,而桐庐县、淳安县以及建德市的提取限制则从1500元/月调整为1200元/月。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