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自然人犯受贿罪,涉案金额达三万元(含)至二十万元以下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被界定为"严重程度"级别犯罪。
2.第二种情况是,自然人犯受贿罪,其受贿金额低于三万元而高于一万元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点条件,则要被视为"较为恶劣的情节":
(1)贪污或侵占了用于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物质援助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洪、抚恤金、扶贫、移民款、救济款、防疫捐赠等特殊物资款项;
(2)曾因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而受到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员。
3.对于涉案金额介于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的自然人犯受贿罪行为,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应当被判定为"恶劣的情节"中的另一类别:
(1)如同上述事件中所述,其累计索贿次数达到法定阀值;
(2)试图为他人谋取非法利润,从而给公共财产、国家利益以及公众利益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