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继承权诉讼开启之后,倘若在继承人以及受遗赠者中存在既不愿意参与诉讼程序,同时亦未明确表达放弃实体权益之意向之人,则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将此类人员增设为共同原告。
因此,若在提起诉讼之时,原告仅以部分继承人作为被告进行指控,那么法院理当根据相关法规,追加其余合法继承人成为共同原告;反之,若有其他诉讼当事人提出相应请求,要求法院追加原告,同样应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