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关小区车位产权归属问题的法规明确指出:
若车位建筑面积被列为公用设施的公摊部分,其产权则归于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所有;反之,如果车位面积并未计入公摊,且是由开发商单独取得了车位产权,那么这部分产权将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开发商;
再者,倘若车位实质上属于应国家强制要求配备的人防工程的范畴,那么其产权自然就归属于国家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