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此类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然而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被视作到期债权对待。
因此,含有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际开始停止计算利息,而当涉及到债务重组时,利息应作为相应债权的组成部分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