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信息有哪些调整?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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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必须经法定的认定部门进行工伤(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且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重庆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信息有哪些调整?

众所周知,劳动者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待遇也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相应的修改。那么重庆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信息有哪些调整?具体信息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全面介绍!

一、我市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我市工伤保险自2004年5月1日陆续启动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截止2007年12月底,全市已有参保单位24194户,参保职工181.07万人。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0.21万人。

二、工伤的认定程序和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超过1年后,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我市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已分别在2004年、2006年予以调整,鉴于2007年我市职工工资和物价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度调整。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将继续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正常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

四、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必须经法定的认定部门进行工伤(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且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且2007年7月1日及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下列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属于本次工伤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1.已与用人单位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的工伤人员。

3.2007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伤残津贴不低于:一级865元/月、二级817元/月、三级769元/月、四级721元/月、五级673元/月、六级576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增长15%,调整后月应领的护理费不低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调整对象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20%,调整后月应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低于: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84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88元/月。

六、调整工伤待遇支付渠道

凡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渝劳社发〔2008〕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核定调整,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的由原支付渠道按渝劳社发〔2008〕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核定调整支付。

小编对于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更改内容已经具体介绍。劳动者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可以享有医疗费用补偿、误工费补偿等补偿项目。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才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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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待遇调整2023是怎么调整?
1、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2、伙食补助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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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在单位上班不小心受了伤,我就是想问问,重庆市工伤待遇调整赔偿标准,谁能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轻伤害导致残疾的还有下列赔偿:
9、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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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调整的待遇有哪些?
北京市工伤保险调整的待遇有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再者就是住院的生活补助费,同时还有交通的住宿费;如果造成他人伤残的话,那么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还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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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重庆市关于工伤待遇调整的通知的问题
[律师回复]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伤残5-6级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通知》还提出,各地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和调整工伤人员待遇的政策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以上就是关于重庆市关于工伤待遇调整的通知方面的内容
工伤待遇调整都调整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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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内容是什么?
每个地方都有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的规定,工伤保险的待遇也是根据具体情况经过一段时间就会进行调整的,以襄阳为例,工伤保险的主要调整内容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这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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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有亲戚在外面打工,受伤想要找单位赔偿,听说溧阳2018调整工伤待遇,想知道有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律师回复] 申请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经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一、申报工伤医疗费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伤支付科盖章备案的转诊单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发票及清单(或处方、医学检查报告单)原件,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如治疗过程中用到钢板等贵重国产材料的需提供材料说明书原件;如涉及到安装、配置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常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费发票原件。

三、申报工伤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本人农行卡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

四、申报工伤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护理等级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本人农行卡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

五、申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定辅助信息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填写),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保险停保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必须有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单位与职工的工伤待遇(必须包含就业补助金待遇项目)结算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仲裁院出具的相关文书、法院判决书等,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六、申报工伤死亡待遇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原件,供养亲属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原件(如非本市户籍需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社保待遇情况证明原件),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亲属的农行卡复印件以及一寸照片一张。
受理部门  
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2、23、24号窗口(南环路65号B座一楼)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2.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服务大厅22、23、24号窗口即时受理;

3.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结算,产生结算单;

4.结算单报审批后次月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并将结算单移交至社保中心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款项划拨到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享受工伤待遇职工。
办理时间
每月2—25日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后次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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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内容?
工伤医疗期待遇。1、医疗待遇。2、工伤津贴。3、福利待遇。工伤致残待遇。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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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工伤待遇调整了,我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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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煤矿单位上班,从事井下工作,因为粉尘问题,有严重的职业病,想知道重庆2018年工伤待遇调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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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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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待遇如何调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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