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雇佣合同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有权协议规定保护用人单位之商业机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等敏感信息的保密条款。
关于竞业禁止,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有责任保守机密的员工。
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时限都需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并且所有的具体约定都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一旦解除或终止雇佣合同之后,前述被明确规定予以竞业禁止的人员将不能去往与原单位从事相同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如若自行开设类似业务,则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