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涉及到驾驶机动车所产生的2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第一时间选择停止行驶,启动危险警示闪光灯,并且在夜间环境中根据实际情况是否开启示廓灯以及后位灯,以保障周边人员及自身的安全。
2.在严格维持安全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需要自行采取自助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现场状况,明确标注停车位置,同时迅速将车辆转移至不会严重阻碍交通的位置,以避免造成进一步的交通拥堵。
对于确确实实无法进行现场拍照的情况,在离开现场之后,必须在安全地带耐心等待承保公司前来查勘。
3.所有参与方都应该互相检查对方的驾照和保险凭证,然后按照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程序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4.当事各方都有义务立即向所属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上报事故情况,获得相应的报案编号,接受并听从保险公司的调度指挥,填写《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建议使用一式两份的格式,双方确认无误后分别签字留存。
5.如果缺少《协议书》,当事人仍须凭借书面文字如实记录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络方式、机动车类别以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等重要信息,还要记录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等内容,最后由全体涉事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如果需要在现场进行标记以便后续的调查取证,那么当事人在固定机动车停放位置时,可以选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每一个车轮的外延中心与地面呈垂直方向绘制出“T”字形的线条。
若是涉及到多轮车型,只需要对前后四个车轮进行标识即可。
7.在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撤离事故现场后,若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手续,当事人应当依据已经签署好的《协议书》以及相关证据,在协商撤离现场后24小时之内尽快前往各自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索赔流程。
待所有手续完备之后,保险公司的理赔快速处理窗口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理赔流程。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