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伤残鉴定时,其所产生的评估费用应由鉴定人为首负责支付。
然而,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责任方终将负责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鉴定费用。若这部分与医疗费用相加并未超出有效赔偿上限,相应的费用则由保险公司全权承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有权向肇事者进行索赔。若有投保,应当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首先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确认。
然后,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超过该限额外的部分,应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由侵权人负责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均应负有对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用、住院餐宿费用以及交通出行费用的赔付义务。若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经过伤残鉴定之后,根据受伤程度确定实际赔偿款项中的伤残补助金、抚养人生活补贴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多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