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依照其所贡献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力。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指出: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扩充或缩减注册资本之决议以及公司可能涉及到的合并、分离、解体或是改变公司形态等关键决策,须待获得至少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的支持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