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证或为了逃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将工程项目进行拆分并擅自施工的情况下,由具有管辖权的发证机构勒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同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间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则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通过,建设单位仍擅自开工建设,那么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建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