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兼职就业领域作出了如下严格规定:
首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签订口头形式的协议。
同时,如若非全日制员工选择与多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确保后订立之劳动合同不会干扰或破坏先前所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效果。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法律鼓励非全日制从业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控制在四小时以内,并且应尽量避免让他们产生超过24小时的周工作时间,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条款,此外,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也不能超过每月15天。
再者,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两种当事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薪标准以及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出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