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倘若夫妇二人均未就此做出明确的书面协议,仅在产权证书上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姓名,那么该房产应当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资产。
如果该房产系由某一方的父母在结婚之后独自出资购入的,且在产权证书上亦仅有该子女的姓名,并且其父母明确表示这份资产仅属于他们自己的子女所有,即便该房产的购置行为发生在婚后,这也只能被视作该子女个人所有的房产,另一方则无权对其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