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文献记载,被法院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与辩护律师会面的权利。
若辩护律师持有专业的律师执业证书、经过国家认证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经过法律援助部门批准并颁发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嫌犯或被告的请求时,看守所必须立即进行安排会面,且需确保会面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之内完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