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现将相关情形总结如下:
首先,夫妻在婚后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双方均为该经济组织的参与者,并且结婚时间在土地二轮承包期前,那么这类承包经营权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其次,夫妻结婚之后,其中一方的户籍迁移至所在的经济组织,在此种情况下,原户籍地补充增加的土地权益应归属迁入配偶所有,然而若存在该家庭户内其他人的份额,则需对这部分财产作出相应扣除;
最后,如果夫妻在结婚后,其中一方的户籍从经济组织迁出,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迁出一方是无法继续享受这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因为这种权利本质上是社区团体赋予成员的权益,并不适用于迁出当事人身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