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女方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该安置房是女方在婚前拥有的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变更或约定,那么该安置房通常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该安置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购买,那么该安置房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该安置房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财产只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该安置房通常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该安置房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且双方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约定,那么该安置房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判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