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争议可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需交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过专业的检验与鉴定之后,将此案卷递交给价格事务所以及法律事务部进行损失价值的精准评估。
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过程中,各方利益关系人必须亲自到场,对于涉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前来协助见证(倘若无合理理由而未能出席者,则将视为主动弃权处理)。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物损失价值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鉴定结论的制定。
但若情况特殊,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鉴定工作也可适当延期。
再者,当事人对于经确认无误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存在质疑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之后,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同时,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组织专家组进行重新鉴定,并出具新的鉴定结论。
最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一旦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确认,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