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在网络上遭受恶意中伤与污蔑的问题,主要可实施两个方面的维权策略:
首先,应立即选择向当地执法机构进行报警;
其次,也可以通过向具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来寻求公正的裁判。
无论是选用何种法律手段干预,均有权请求相关网络平台管理者删除谣言所涉及的内容。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诽谤罪行通常作为一类自诉案件,需由受害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除非当侮辱、诽谤行为引发了“重大破坏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这个层面的影响,否则公安部门不会按照公共投诉程序对样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公安机关在收到公民关于诽谤行径的申告、投诉或者揭发后,会先进行细致的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经过仔细评估若认为该事件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程度且被指控为犯罪性质的诽谤案件,则需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制作书面记录,并将所有相关材料移交给具备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明确指出这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只能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处理。
而针对那些未构成犯罪却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者,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