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认识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明显区别:前者是指一种故意或过失地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施加危险以危及他们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后者则强调是故意谋杀并意图剥夺目标对象的生命权的行为。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在无意中引起,然而故意杀人罪只有在充满恶意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点总结起来有以下四点:
1.此项犯罪侵犯了他人最重要的生理权益——生命权利,这是将其与其它类型犯罪区分开来的核心特征;
2.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违法行动主要表现为非法、故意地剥夺目标对象的生命;
3.犯罪者的身份覆盖面广泛,凡是达到合法年龄14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罪犯主体;
4.在主观层面上,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必须是明确的,那就是行为人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在涉及生死判决时,我们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已经对被害人造成实际伤害就作出判断,更需全面衡量整个案件的所有因素。特别是对于因为婚姻家庭、邻里纷争或者是其他民间矛盾激化产生的蓄意杀人事件,适用死刑的决定尤须慎重对待,应当避免同那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同类案件产生混淆。而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事件,如防卫过当、义愤杀人以及因长期遭受被害人迫害等原因导致的杀人行为,通常也会相应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