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需如此。
这是由于退休返聘人员通常都能在原属机构享受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待遇等,因而不具备再次为他们提供这些社会福利的必要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已经在原先所属单位拥有退休金,因此在经济方面所承受的压力相对较小。
同时,考虑到这类人群在经济需求方面并不特别强烈,他们对薪资层次的期待亦相对有限,进而导致他们的薪酬水平相对较低。
在普遍的劳工法律规定中,工伤保险被视为依法必须参加的基本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并且其投保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强制性。
然而,在雇佣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务合作关系时,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雇主必须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之中。
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雇用单位通常会选择不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类似于工伤保险性质的商业险种,进而使得当此类人员在工作期间遭受人员伤害,关于赔偿费用的承担事宜就可能成为未来潜在的矛盾焦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