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是涉及到组织播放观看淫秽的影片、录影带等不良视觉及听觉素材,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必须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首先,只要这类组织行为发生在15至30次以上这样的范围内,就属于需要依法进行审查的范畴;
其次,如果造成了社会公众对该类行为产生恶劣印象的结果,那么将更进一步加重其不良影响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必须给予组织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还要附加一定金额的罚金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对于情节更为严重者,应处以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