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1994年2月1日起,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取消了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和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法律彻底拒绝受理关于事实婚姻的事务。
比如说在涉及刑法中的重婚罪时,即使当事人未曾正式向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他们已婚而又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同居或者明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仍与其以夫妻身份同居,那么这种行为仍然会被判定为重婚罪。
事实上,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其含义广泛,既包括男女双方在主观意愿上希望建立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也包括在客观表现上,虽然没有经过结婚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也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
而狭义的事实婚姻则仅限于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他们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