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除了简易程序以外,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事宜时,参与工作的调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人。
此外,若涉及财物损失类型的交通事故,则可通过简易程序来解决。
然而,对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处理,只需一位交通警官便足以胜任。
交通警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必须向相关被查验人员展示并宣读相应的《人民警察证》,以明示他们所应享有公正与合法权益及担负的必要职责。
如果被调查者认为交警在调查过程中的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他们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