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即案情相对简单且争议较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应将相关文件送达至各方当事人;
同时,给予每位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答辩期结束后便可着手安排开庭事宜,并须在三个月以内完成整个审判过程。
而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涉案财产数额庞大、案件影响范围广泛等情况下所使用的普通程序,立案后同样需要在五日内将有关文件传递到各位当事人手中,为每名被告提供十五日答辩期及三十日的举证期限(此答辩期限可与举证期限涵盖)。
举证期限届满后便可筹备开庭事宜,在六个月内完成整个审判流程。
如案情极端复杂,审判无法于这六个月内终了,可向本院院长提出适当延长六个月的申请。
倘若问题仍然未能解决,则可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六个月时间进行审理,确保在这段期限内完成所有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