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评估作为股权投资、交易、担保等活动的重要环节,备受关注。
针对各类规模的企业例如资产总额在1100万元人民币以内或者超过1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等情形,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费用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实行差别化收费,即按照不同的比例计算收费标准。
其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
首先,当资产总额低于或等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其收费标准为每万元人民币9%至15%;
其次,当资产总额处于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其收费标准为介于3.75%至6.25%;
再次,在资产总额超出5000万元人民币但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其收费标准集中在1.2%至2%;
另外,若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币,其收费标准将相应降低到0.75%至1.25%,以此类推直至资产总额超过10亿人民币才会降到0.1%至0.2%。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