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款担保人的保质期规定如下:
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曾有过明确的协议约定担保期限的话,则遵照协议约定进行执行;若未作孰悉设定的,则担保人的职责期限定格在主债务履行完成之后与其满期日的六个月。
倘若保证合同之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是等同于主债务的期限,该情形应当被视为无期限规定,只有等待主债务履行期结束之后方开始计算担保任务期。
借款担保人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具体而言,第一种情况是,若当事人之间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表明,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承担法律上的保证义务,此种情况下的保证称为“一般保证”。
而在这种一般保证条件下,如果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裁决且相关债务人财产已经依法实行强制执行但仍未能完全解决负债问题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一切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则是,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此时便构成了所谓的“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责任人如果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后仍然无法履行其债务的话,债权人既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亦可行使权力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限度之内承担法律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