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承保之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免赔额度涵盖要素如下:
首先,被保险人和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以及由他们直接或间接地管理或维护的各类财产损失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其次,若保险车辆遭遇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被保险人或与保险车辆相关的第三方停业、停驶、停放至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并由此引发的经济利益损失及其他所有间接损失,也同样不在理赔范畴内;
最后,在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受损致使行驶功能丧失之后,从受损直至修复完毕的那段时间内,被保险人因此而停止营业或者无法继续维持营业或运输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辆没有及时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或者已经过了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那么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规定的各项分项赔偿限额范围之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