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基本要求如下所述,共有四个方面:
第一,申请企业家需要为待设小型微型企业所在城市的公民,且需满足归属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下岗工人失业者以及信息科技工作者等九种特定身份群体的需求;其次,申请企业家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以确保其即将成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得以顺利运营;再次,申请企业家需保证其个人名下不曾参与任何正在运营中的企业;最后一个条件是,除了企业家本身以外,新创立的小型微型企业要能提供不少于三人的稳定就业机会。
小型微型企业涵盖的行业领域广泛,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生产、建筑工程、批发贸易、零售商业、交通运输服务、物流储运、邮电通讯、旅店住宿、餐饮酒店、信息输送传播、软硬件研发与信息化服务、公寓房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租赁业务及商务咨询服务等等,以及其他尚未明确列出的行业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